中時 2009/2/23
從併購法角度來看,近日茂德紓困案所代表的,其實不是問題的結束或暫
歇,而比較像是另一個更困難的問題的開始。
基本上,在這一波面對因信用危機而引發的經濟緊縮,政府對於陷入經營
危機的企業的觀點,大體上是在傳統「自由經濟」與「社會救助/失業預
防」的兩派觀點中游移。同時,一定類似程度上,台灣政府也從「產業保
護」的立場,以產業政策的立場,來正當化對茂德公司之援救。
前一組觀點間的對立,其實政府所呈現出來的立場搖擺,並不是特別罕見
的現象。傳統上,右派強調自由競爭以達到效率最大化,與保障勞動弱勢
及減低失業等社會救助之左派觀點,在理念上的緊張,一向是個意見大量
對峙的緊張場域。而辯論的結果,經常也是折衷點的拉扯,而不是此一對
峙的完全解決或獲勝。
但其實更為有趣的是在第二組論點。在面對DRAM產業經營危機時,台灣許
多論者一開始時的贊成理由,都集中在DRAM產業的重要性、以及倒閉時所
涉及的經濟損失與牽連層面等面向,而支持應予救援。然而此類產業面向
的論述,其實根本性地忽略了身為產業的基本構成元的公司所必須面臨到
的結構侷限。
就身為產業的基本構成元的公司,傳統上,其規範的基準,在法律層面上
,大體上都已經被歸納在公司法中以解決其內部爭議。然而,就外部事項
而言,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降所興起的併購法(merger and acquisition
law, M&A Law),則扮演了公司規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。簡言之,現行
的併購法體系,其基本原理是建立在「市場紀律理論」上。該理論認為,
對於公司外部行為的控制,必須揚棄由國家予以管制或獎勵的思維模型,
而轉換為以市場的模型進行管制;亦即,當公司經理人面臨國家解除管制
及所有權細分化兩個傳統箝制力量的同時退卻時,一個藉由併購行為而新
產生的市場,將取而代之,而成為「規訓」經理人最重要的基本機制。
因此就這個觀點,茂德紓困案已完全背離併購法應有機能,而轉變成一個
「懲罰好學生」的遊戲。從併購法角度出發,茂德紓困案中,在同一產業
中的其他公司仍須為他們相對健全的經營而獨自努力著掙扎生存,而茂德
公司的股東也已在股價的重跌中獲得應有處罰。但是,當所有其他人都仍
靠自己力量努力存活著或已經為了茂德的經營不善而付出代價時,該公司
表現不佳的經理人,藉由紓困案,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。相反的,我們
所看到的反而是該公司的經理層,藉由國家遮掩的透過銀行團的增援,繼
續享有公司的掌控權而從事成敗與否未定的最後掙扎,甚至連進行最基
本的改組或退位也沒有。
這樣的結果,變成納稅人須容忍國家花大家的錢(或者說增援銀行的股東
的錢)去援救一個前途不明的公司,而決策的官員一方面像是散財童子般
拿著大家的錢傳輸給特定對象並侈言著情人節禮物。更荒謬的是,相關決
策官員在政治面上也欠缺擔當、而迴避或不願意以自己官位為拯救茂德的
最後(或者可能不是最後)一擊進行辯護。因而,在這裡看到的是雙重的
治理失靈:一個是茂德公司層面的,另一個是主導紓困案的經濟部的雙重
失職。
因此,儘管在經濟政策面上對於是否對困難企業進行救援或許仍有不同意
見的空間,但值得反省的是,政府在這件事上一方面欠缺政治的擔當與市
場紀律的認識;另方面相關官員在操作手法上的不當,也構成了整體紓困
計畫的嚴重瑕疵。是以,當我們在一方面感嘆現行經濟部官員欠缺現代行
政應有的細膩與謹慎之餘,其實,沒有併購法的概念,或許才是整個政策
層面上,更嚴重而深遠的失誤。(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
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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